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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的保险投资不能免除承包人因违约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邓普云  更新时间 : 2019-08-08  浏览量:735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人的损害,包括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不同的保险利益,需要投保不同保险类型,不能相互取代。发包方基于对设备的所有权投保的财产损失保险,并不免除承包人因违约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1、基本案情

2008年,A公司、A公司第二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38条约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200811月,B公司与C运输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将前述合同中的设备吊装、运输分包给C运输公司。

200811月,就上述整厂迁建设备安装工程,A公司、A公司第二公司向D公司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

200812月许,C运输公司驾驶员姜某驾驶重型半挂从旧厂区承运彩印机至新厂区的途中,在转弯时车上钢丝绳断裂,造成彩印机侧翻滑落地面损坏。D公司接险后,对受损标的确定了清单。交警支队认定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理算,净损金额1498431元,公估费47900元。

20105月,A公司、A公司第二公司向D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载明:已收到D公司赔付的1498431.32元,并同意将上述赔偿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D公司,同意D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向责任方追偿。

D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赔偿款1498431.32元、公估费47900元。

2、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代位求偿权成立,给付赔偿款

A公司已经投保工程一切险,发生事故后,D公司进行了赔偿。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②本案中,相对于投保人及保险公司而言,B公司即为第三者。虽然C运输公司也属于第三者,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并未对“第三者”的范围作出特别限定,即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便利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以确定其所主张权利的“第三者”。

B公司与C运输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就C运输公司的相应行为造成的B公司的损失,可依法向C运输公司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B公司不属于侵权行为人,且无过错,不应担责

B公司因自身无运输资质,为了完成承接的工程,在经被保险人认可并派员押运的情况下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大件设备,主观上并无过错,亦无不当。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应专指损害保险标的从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责任人即侵权行为人。本案中保险标的的损毁事故系由承揽大件运输工作的C运输公司装载货物所致,B公司在此事故中无过错。D公司不能向非侵权人的B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再审法院:保险代位求偿权可以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而产生

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法律依据,且不符合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设立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等产生。

B公司不能以A公司、A公司第二公司已购买相关财产损失保险为由,拒绝保险人对其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B公司不是案涉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人,不具有所有权保险利益,不能成为适格的财产损失保险被保险人。B公司作为承包人,其对案涉保险标的具有责任保险利益,欲将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应投保相关责任保险,而不能借由发包人投保的财产损失保险免除自己应负的赔偿责任。

3、律师提示

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提起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多了一种诉讼策略。

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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