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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汇错了,归谁所有,能否排除执行

作者:邓普云  更新时间 : 2019-08-07  浏览量:233

一、问题
公司财务因操作失误,将款项误汇至A公司的银行账户,要求A公司返还款项并无法律上障碍,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予以解决。但是,如果A公司经营不善,其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汇款公司能否以误汇为由主张该款项仍归其所有,向执行法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解除冻结误汇款项?


二、司法观点
通常而言,对于货币这一种类物般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这个问题似乎不难回答,但是司法实践中却争议颇大,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几乎同一时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传达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令人无所适从。


观点一:误汇款项仍归汇款方所有,可以排除执行。


2018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一则案例,其裁判摘要如下:
一、案外人所有的款项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误划款项的行为因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就该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二、款项系通过银行账户划至被执行人账户,且进入被执行人账户后即被人民法院冻结并划至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被执行人既未实际占有该款项,亦未获得作为“特殊种类物”的相应货币,该误划款项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在查明案涉款项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的情况下,应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须通过另一个不当得利之诉解决纠纷。


观点二:误汇款项应归收款方所有,不可以排除执行。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5辑(2018.3)刊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司伟法官的文章《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后被法院冻结扣划的,案外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应否支持》,该文认为:
虽然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如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金账户质押),对于货币这一种类物般均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故该行为并非因此而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相反,汇款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之时即发生权属转移。当然,这种受益并没有法律上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情况下,被执行人虽然没有相应的意思表示,但在事实上已经因此而获利,即使该款项又因其债权人的申请而被法院强制执行,也不改变其已经获得的事实,因为这导致被执行人因此而清偿了对其债权人相应债务;案外人当然因此遭受了相应的损失;而被执行人的获利没有、合法依据。因此,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构成了典型的不当得利之债。由此,案外人享有的是不当得利债权,其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相应款项,法律已经赋予了案外人此种救济途径。从性质上看,该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性。而如果支持了案外人针对该错误汇款项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则在实质上是赋予了此种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获得清偿的权利,无疑违背了对于营通债权而言债权平等基本原则。因此,对于此种情形下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请求般不应支持。





执行异议之诉往往涉及不同当事人的权利冲突,因此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一定要秉承严格、谨慎的原则,对案外人提出的理由加以严格审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保护请求,应当首先基于维护法律规则的稳定与权威、维护交易制度和规则的简明与可预期加以审查,尽可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寻求相应的制度和规则依据,而不宜对此轻易突、破,否则将可能导致相关当事人权利的失衡乃至法律规则的破坏。


三、小结

综合比较两种观点,笔者倾向于观点二,认可司伟法官的论证。观点一看似公平合理,但其主张“误划款项的行为因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与“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相冲突,排除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缺乏法律依据。

源于法律图书馆作者:陈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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