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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违约承担方的义务

作者:邓普云  更新时间 : 2018-11-16  浏览量:92

近日,石家庄市某区的张先生购买一套房子遇到麻烦。房屋所有权人是一名未成年人,而该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该未成年人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张某购买房子的《房屋买卖合同》由未成年人的母亲代签。签好了合同,张先生即付了首付,随后去银行办理了商业贷款手续,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卖方反悔,称只有一名监护人签字,小孩的父亲并不知情,因此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这样的要求当然被张某断然拒绝,因此求助于律师。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就是: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未经两位监护人的签字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第一、本案产权人之一是未成年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他的父亲或者母亲都可以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故女方母亲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民事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女方辩称的其前夫不知道房屋被售一事及自己损害了小孩的利益,认为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律师认为,首先,法律并未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动必须经由全部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或一致同意方才生效,只要女方确属小孩的的法定代理人,其代理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不因为其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知道而应被归于无效。其次,女方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是按市场价支付对价的,并没有损害另一房屋产权人小孩的利益,作为房屋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女方是为了小孩的利益在行使法定代理权。再次,至于女方是否确实存在损害小孩利益的行为,是他们家庭内部事务,可以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
因此,律师认为: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张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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