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两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作者:邓普云 更新时间 : 2017-06-21 浏览量:174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因被告B公司需要建设A公司厂区相关工程,便与A公司签订了《某某施工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建一系列基础工程,合同最终造价以实际工程量和合同单位计算。后双方又分别于2007年12月及2008年1月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同时双方结算上述工程的工程款为,但被告却未能如期向原告支付相关工程款项,至今被告人拖欠原告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多次催要未果。
办案思路及心得
2011年12月A公司,与益清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此案焦点在双方核定款项的上有出入,律师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最终提起诉讼。
2012年1月,我律所代理A公司提起诉讼,提供证据如下:
1、双方法人身份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某某施工协议》《补充协议》
4、转帐凭证
5、证人证言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二、原告已经完全按照该证明书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人至今未能如约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三、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的建议,但是鉴于B公司支付能力有限,法院组织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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